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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咨询:
我给在北方读书的儿子寄了一箱家乡特产,然而发货十多天了,儿子还没有收到快递,我担心里面吃的东西会坏掉。我联系了快递公司,对方说还在路上,让我耐心等一下。请问如果食物因物流延误变质,我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吗?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洋律师解答: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同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交寄的快递物品内件进行验视,保存相关记录,妥善堆放、装卸和运载快递物品,在承诺时间内将快递物品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
根据以上规定,快递经营企业有义务按承诺时间如期完成快递服务,且该承诺必须公示,如果是快递服务存在延误未在承诺时间内投递到位且导致快递物品损坏的,则刘女士可以要求快递服务企业赔偿。
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5.4.7条款还有关于彻底延误时限的规定:根据国内快递服务的类型,彻底延误时限应主要包括:a)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b)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为7个日历天。也就是说,某一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省际快件服务时限为A日历天,则从其交寄之日起,A+7个日历天后,快件仍未达到,则可视为该快件彻底延误(丢失),其余类型的快件依此类推。彻底延误的快件可按丢失件处理,由快递公司直接按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被人冒领,谁来担责?
陈女士咨询:
我在网上买了一部手机,等了好几天也没有收到快递。我一查物流信息,竟然显示已签收。后来投诉,查实快递被人冒领。卖家称这是快递的责任,已经注明“本人签收”。请问我该向谁索赔?冒领的人如果被找出来,应承担什么责任?
罗洋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在网购时与其形成买卖关系的系卖家,消费者应履行的是付款义务,而卖家应承担交付货品的义务,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货物未交付前,所有权仍属于卖家,因此,该货物的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且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卖家,卖家选择的快递公司没有完成约定的快递服务,应由卖家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因此,卖家承担将货品交付给陈女士的责任,陈女士如能证明未签收货物的,则卖家应向陈女士退款。卖家再行向快递公司请求赔偿。
冒领的人因为虚构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故已涉嫌触犯诈骗罪。
没法当场验收,可否追责?
傅女士咨询:
最近,我们公司楼下摆放了一个快递柜,快递员没有经过我的确认就直接将快递放入快递柜,然后发取件码到我手机上。我通过取件码打开快递柜,都还没有验货,物流信息就更新为“已签收”。请问,如果快递的物件出现问题,是否可以向快递公司追责?
罗洋律师解答: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5.4.2.4.1条款规定: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在投递时也可以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有收件人确认签字。
根据以上标准,快递公司投递的方式是商家与快递公司进行的约定,如果该方式的约定最终导致收件人的验收权利受到损害的,则对收件人承担责任的仍然是与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的商家。
建议在快递柜收取货物时,发现破损的,应当立即通知快递人员到场进行现场验收,以保留证据向商家维权。